※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關於罰鍰之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期間規定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關於罰鍰之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期間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 貴局95年9月19日北市勞二字第09537204700號函辦理。 二、查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則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請求權 時效規定。若有之,則於該規定之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有關法令未為時效 規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條規定,而以15年為消滅時效。惟若該15年 期間,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民國90年 1月 1日起),尚餘超過 5年之時間始為屆 滿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條第 1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7條與第42條第 2項等規定之 立法精神,似宜於 5年(即至民國94年12月31日止)後視為時效消滅而不得再為執行 。準此, 貴局來函所稱86年11月14日前作成之案件處分書,一直未執行者,若該處 分書所據之法令有時效規定者,則按該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應至民國94年12月 31日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