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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用假日工作人員,得否列計法定服務人力 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08. 社家障字第10301008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8日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用假日工作人員,得否列計法定服務人力 1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3月17日北市社障字第 10334197200號函。
     二、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 6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
       主任) 1名,並依其類型配置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保員及訓練員、生活服務
       員(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前述人員皆應為專任)、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
       業人員(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及行政人員。另按內政部 100年 7月29日內授中
       社字第1000718167號函(本署 103年 2月11日函檢送參考在案,諒達),身心障礙者
       住宿生活照顧機構教保員及生活服務員假日配置比例,原則得以比照夜間服務時間,
       至少維持 1比 6至 1比15比例之照顧人力,並視實際需求增加照顧人力,已考量機構
       聘用工作人員不易之因素,酌予提供機構僱用工作人員之彈性,先予敘明。
     三、又,內政部97年 4月 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3676號函(諒達)針對老人福利機構專
       業人員專任之認定標準為非部分時間工作之全時工作(非每日部分工時、每月特定日
       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者)專業人員,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不超過 8小時)或機構所定之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者。
     四、因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服務對象差異性大,所需維持之人力亦大不相同,上開標準係
       規定日間及夜間之遴用比例,並非隨時保持之比例,給予機構依實務運作自行考量及
       安排排班人員之空間,爰此,請貴局依上開標準規定及函釋,依個案事實本權貴核處
       。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宜
       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社會局、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社會局、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本署身
       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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