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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09. 社家障字第1030101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9日
主旨:貴局函請釋示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3年 4月 2日北市社障字第 10334851000號函。
二、查「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條第 1款所訂符合教保員及訓練
員資格之規定略以:「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
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
、聽語等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故本案同意該中心遴用特殊教育系畢業
之姚○菱君符合機構教保員資格。
正本: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本署身心障礙福利組(機構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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