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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廖○芳女士為成人及社區教育系畢業可否以教保員申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
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04.25. 社家障字第10300042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學園廖○芳女士為成人及社區教育系畢業可否以教保員申請本署「身心障礙者
教養機構服務費」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陳立法委員○聖國會辦公室 103年 4月14日聖服柔字第103041505 號函辦理,並
復貴學園 103年 4月 2日 103路得家字第 061號函。
二、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教保員應具專科以上學校醫
護、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
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語等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
業,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三、復依本署(原內政部) 101年12月10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6049號函所送「身心障礙
者服務人員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對照表」(係本署召開相關會議,經與會
人員討論取得共識後確認)略以:
(一)「教育」類之「相同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為「教育系、教育學系」;「
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為「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研究所)、國民教
育研究所、家庭教育研究所(初等教育系)、家庭教育與諮商研究所、人類發展
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教育心理與輔導學
系、復健與諮商學系」。
(二)「心理」類之「相同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為「心理系、心理學系」;「
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為「心理輔導學系、心理輔導與諮商學系、臨
床與諮商心理學系、…臨床心理學系、應用心理學系、社會心理學系…」。
四、本案廖○芳為成人及社區教育學系畢業,非屬上揭相同之教育系或教育學系,亦非相
關科系,惟依所附廖員玄奘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尚有選修「應用心理學系」為輔系,核
符上揭「心理」類之「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建議貴學園以此項學歷取
得教保員任用資格,並申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服務費」。
正本: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路○○○學園
副本:陳立法委員○聖國會辦公室(○○市○○○路 0段 281號 4樓)、桃園縣政府、本署
國會組、身心障礙福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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