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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者於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期間死亡, 其遺屬得否適用國民年金法第40條規定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5.05.18. 衛部保字第10512603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8日
      (1)依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老農津貼與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B
       式)雖可同時請領,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避免造成社會保險及福利重複保障之不公
       平現象,爰於 102年 8月16日以農輔字第 1020023407A號令修正發布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申領及核發辦法(下稱核發辦法)第 7條,將「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納為老農津貼
       暫行條例第 4條第 6項所定「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範圍,是以該辦法修正後,領取國
       保老年年金給付者不得請領老農津貼。另依據核發辦法第 7條之修正總說明略以「國
       保老年年金給付及本津貼同時請領之情形,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查認有失公平合理,配
       合當前年金制度之改革,避免造成社會保險及福利重複保障之不公,爰擬具修正草案
       」,顯知對於同時具有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與老農津貼請領資格者,考量公平性,定有
       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係國家政策方向。
      (2)查 100年 6月29日本法第40條修正公布前,僅符合「被保險人死亡」及「領取身心障
       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兩類情形之遺屬,方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顯依立法意
       旨,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成立與否,係以該死亡者死亡當下「是否以被保險人或年金
       領取人身分接受國保保障」為判斷依據。嗣因實務上發生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於甫年滿65歲時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即死亡,為保障其弱勢遺屬請領遺屬年金
       之權利,爰於 100年 6月29日修正本法第40條,新增「符合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
       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規定,以使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是以,「未及」應指
       「老年年金給付條件成就(即年滿65歲)後之短暫且合理可期待期間內未及請領前即
       死亡」之情形,應以個案事實來認定。
      (3)綜上,曾參加國保者於領取老農津貼期間死亡者,其於年滿65歲時既已選擇請領老農
       津貼而未選擇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持續領取老農津貼期間死亡,確已非屬本
       法第40條「符合第29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規定之情形,故其
       遺屬自不得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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