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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分應明釋法源依據及不服處分之教示條款救濟管道。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2.2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本案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棄置於本市○○大樓0樓至○○樓內之事業廢棄物, 貴局
    依廢棄物清理法所為行政處分乙案,本案既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撤銷另處」
    ,依 貴局便簽說明三所述之訴願決定理由,有關本案未清除是否得歸責○○公司,其有無
    過失之責任要件及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似屬事實認定, 貴局可就○○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於歷次協商中所提條件是否合法、合理等事實,本於職權認定,如其條件不合法、不合理
    ,則為故意阻撓,可認為○○公司無過失,無期待可能性,反之,則為有過失,有期待可能
    性。如另為適法之處分,應考量上開訴願決定之理由如何補正。有關行政處分之效力與內容
    是否允當?請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相關規定,行政處分應明釋法源依據及不服處
    分之教示條款救濟管道。並請以副本送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其配合讓○○公司進入
    清除。至代履行清除作業流程是否合法妥適?可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辦
    公大樓搬遷產生廢棄物之清理問題研商會議紀錄結論:(四)辦理。且本件既經多次協調未
    果,則由 貴局依法行使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之權限,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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