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協調建設局與貴局殯葬管理處就山坡地施作工程因而受罰新臺幣38萬元後續處理乙案
有關 貴局簽陳協調建設局與貴局殯葬管理處就山坡地施作工程適用水土保持法法律見 解分歧及殯葬管理處因而受罰新臺幣38萬元後續處理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未經規劃各墓基之舊有公墓或私有墳墓,其內個別墳墓申請埋葬時,亦無需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送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8 月26日農林字第0910146532號函釋 在案,殯葬管理處據該號函釋,認其執行山坡地遷墓工程無需先擬水保計畫送核即可施 工,而建設局則認該函釋僅能適用於「個別墳墓」之開挖,如本案屬大面積的開挖,已 涉開挖整地、改變地形地貌等行為則不適用,仍應先擬水保計畫送核後方得施工,依此 處罰殯葬管理處38萬元。 二、茲因本府機關間就法令適用見解有所歧異,似宜先行溝通協調,蓋行政罰僅是為達成行 政秩序維護目的的手段之一,如能先就歧異見解達成共識,而能避免違反行政義務行為 的發生,誠屬達成行政目的之良策,亦足為民眾表率。況系爭二機關,同隸屬於本府, 府內各機關宜以協調分工合作方式,處理事務,較為妥適。 三、本案事涉山坡地水土保持維護之公共利益與山坡地遷墓工程公益之衝突,自宜斟酌協調 不同公益目的間之利益平衡,做合理、合法之處置,於無法兼顧時,則以保全較大公益 為原則,在處理程序之方式上,本於行政一體之原則,應先行政橫向連繫,職務協助, 或簽陳上級長官儘速協調依法處理,避免逕以行政罰鍰之手段,解決機關間之爭議,以 上意見,還請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