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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有關函詢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等事項,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2.02.22. 移署出管蔓字第10200250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22日
    主旨:有關函詢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等事項,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1年12月 4日北院木家乾 101年度婚字第 311-1011221號函。
     二、關於 貴院詢及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採共同監護情況下,如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內
       容,「父或母一方不得單獨攜未成年子女出境」或「非經一方同意,他方不得攜未成
       年子女出境」等情,本署執行入出國管制有無窒礙及 貴院應如何配合事項一案,建
       議作法如下:
      (一)為適當保障人權,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出國之對象及時間宜予明確,遇有上開情形
         ,惠請法院來函載明,將該未成年子女列為禁止出國對象,本署始得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 6條第 1項相關規定,配合執行國境管制作業。
      (二)另若有經夫妻之一方同意夫或妻得攜同該未成年子女出境,或夫妻同意該未成年
         子女由其他親友攜同出境,或夫妻同意該未成年子女單獨出境者,亦須經法院函
         知本署於一定期間內(如:○年○月○日迄○年○月○日)廢止禁止出國處分,
         以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條之規定。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司法院、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入出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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