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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各警察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案件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1條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102.10.07. 警署保字第10201518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7日
    主旨:因應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各警察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案件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21條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 102年10月 4日「兩公約施行,有關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適用事宜會議」決議辦
       理。
     二、有關人民集會、遊行,警察機關依據集會遊行法執行時,並應注意兩公約之規定,落
       實人權保障。因而於辦理集會、遊行案件,適用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時,均應符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即於行使集會遊行法各項職權措施,包括集
       會遊行法第25條及第29條規定之制止或命令解散等,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適當方
       法為之,落實保障和平集會、遊行權利。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本署法制室、保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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