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因應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各警察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案件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1條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102.10.07. 警署保字第102015188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7日
主旨:因應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各警察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案件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21條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 102年10月 4日「兩公約施行,有關集會遊行法第29條適用事宜會議」決議辦
理。
二、有關人民集會、遊行,警察機關依據集會遊行法執行時,並應注意兩公約之規定,落
實人權保障。因而於辦理集會、遊行案件,適用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時,均應符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即於行使集會遊行法各項職權措施,包括集
會遊行法第25條及第29條規定之制止或命令解散等,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適當方
法為之,落實保障和平集會、遊行權利。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本署法制室、保安組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