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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為配合執行「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擬與地主簽訂租金契約1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2.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日 有關 貴局為配合執行「內湖垃圾山清除工程」擬與地主簽訂租金契1案,本案如地主
尚未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則雙方尚無債權債務關係,如 貴局先將「租金」提存法院則完成
清償債務責任,似與於法未合。惟在訂立租金約之前,因本府仍有不當得利,故如 貴局係
先行支付使用土地之不當得利款項,而地主拒絕受領時,應得提存不當得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