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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海岸巡防總局執行職務權責區分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06.01.(九十)署巡海字第09000062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日
主旨:本署海洋、海岸巡防總局執行職務權責區分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本署海洋巡防總局九十年一月十日(九0)洋局海字第一0七九一號函,及本署海
岸巡防總局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岸巡聯字第三五一四號函。
二、本署海洋、海岸巡防總局執行海岸巡防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令之權責區分如
下:
(一)以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為界,海上由海洋巡防總局負責,海岸及近海沙洲由海
岸巡防總局負責。
(二)各港區(含國際商港、國內港、工業港及漁港)
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並由海岸巡防總局主政,海洋巡防總局配合。
(三)案件地點涉及雙方責任轄區時,以案件初始發現地點之責任轄區為主政機關,並
應負責蒐整資料、移送等執行事項,另雙方於蒐整資料過程中,應共同密切配合
處理並依相關規定相互通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06.01. (九十)署巡海字第0九0000六二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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