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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所稱『有關機關』釋義案影
本乙份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91.05.27. (90) 岸秘企字第0910010501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27日
主旨:檢送陸委會函復海巡署,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
九條所稱『有關機關』釋義案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發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署法規字第0九一000七四五0號函辦
理。
二、據陸委會來函解釋,本署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扣留之船舶,是否須依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由有關機關查證後再予沒入,得就實務面依
個案逕予決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91.05.27. (90) 岸秘企字第
0九一00一0五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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