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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提供藝文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表、計畫書、結案報告及行政考核報告等相關資料予議 員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13.北市法一字第09630445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 貴局得否應議員問政所需,提供藝文補助申請案之申請書表、計畫書、結案報
       告及行政考核報告等相關資料予議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3月5日北市文化一字第09630022500號函。
     二、關於本市市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 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等情形,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如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貴局提供者
       ,則應將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職業秘密之資料遮蔽後,始可提供。茲將其理由說明如
       下:
      (一)按地方制度法、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及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等相關規定,對
         於議員質詢事項之內容或索取相關資料有無限制,並無明確規範,惟依據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
         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從而,議員質詢內容如有涉及依法
         應秘密之事項,亦宜參照前揭規定,認為被質詢人得拒絕答復。
      (二)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3款、第 6款及第 7款分別規定:「政府資
         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
         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
         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是以,本市議會議員因問政需要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倘其內容有涉及前
         揭規定之情形,除有各款但書規定之事由外,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三)復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25號解釋文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
         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
         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
         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故本市市議會如需貴局提供之相關資料,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得提供者,或得
         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貴局提供,但仍應將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
         職業秘密之資料遮蔽後,始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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