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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擬塗銷96年信義字第13122號繼承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7.31.北市法一字第09631519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31日
    主旨:有關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擬塗銷96年信義字第13122號繼承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6年7月23日北市地一字第09631729000號函。
     二、依 貴處來函說明及附件 4苗栗縣公館鄉戶政事務所函附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所載,
       鍾○○君似應為被繼承人鍾徐○○君之養女,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之規定:養子
       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是以鍾○○君對於被繼承人
       鍾徐○○君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似應有合法之繼承權。又本案係該所因
       繼承人鍾○○君等 3人申請退還原登記案駁回繳納之登記費及罰鍰,而主動查調鍾○
       ○君相關戶籍登記文件,始發現繼承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戶籍資料、繼承
       系統表),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而作成繼承登記。從而本案該所擬依內政部函釋意
       旨及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 117條與 119 條之規定,登記機關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證
       據後,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繼承登記,似無不合。
    正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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