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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游泳池既設之室內排煙設備可否適用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條
之規定檢討免予設置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7.28. 內授消字第10508228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7月28日
主旨:函詢學校游泳池既設之室內排煙設備可否適用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0條之規定檢討免予設置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5年 7月 6日北市消預字第 10535326900號函。
二、所提臺北市立古亭國民中學因室內游泳池環境潮溼等因素,致使排煙設備經常損壞,
而無法達到其功效,為符經濟效益,申請適用現行上揭標準免予設置排煙設備 1節,
查室內游泳池因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較低,本部93年 4月 6
日台內消字第0930090559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其第3 編第
4章排煙設備第 190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免設排煙設備;並參酌本部 104年12月16日
內授消字第1040824203號函提案 4決議一之意旨,基於合理有效原則,得適用現行上
開設置標準重新檢討免予設置,請本於權責核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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