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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並非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所稱之法令,且係以行政院及其所屬 機關為適用對象,僅對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有拘束力,對本府而言,至多只有參考之功能, 而無法拘束力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7.13.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3日
      承會 貴處有關自來水事業處請釋案件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本案經審酌 貴處所附資料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是
      否得拘束本府疑義,查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員工給予事項應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及中央相關法令辦理,然前開措施為行政院所頒之行政規則,並非地方制度法
      第八十五條所稱之法令,且係以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僅對行政院及所屬機
      關有拘束力,對本府而言,至多只有參考之功能,而無法拘束力,是本府仍得依銓敘部
      所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休假及發放不休假獎金事宜。惟基於公務員一體適用
      原則及對中央之尊重,本府亦得比照前開措施規定辦理,計算不休假獎金。是以 貴處
      得本於職權擇定其一採用之,但全體市府員工之休假規定仍應一致為宜,以避免違反平
      等原則,合先說明。
    二、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關於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勵,均得由機關「酌
      予發給休假補助或不休假獎勵」。是以 貴處縱不依據前開措施之規定處理本案,但亦
      得依據該請假規則第十條本於職權裁量發給補助或獎勵。此外,另須注意者,「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為「酌予」,是該不休假獎金之計算,非為一固定金額之給付
      ,而係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決定該獎金金額之高低。故今自來水處工作規則縱有規
      定平均工資包含不休假獎金,然依前開說明,該獎金並非為一固定之給付,機關仍得本
      於職權決定不休假獎金之金額高低。是今 貴處縱依前揭二說明,比照「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計算不休假獎金之金額,其亦與「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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