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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山區景美街37-24號西側無照攤販占用道路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7.30.北市法三字第097318427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30日
    主旨:有關民眾陳情本市文山區景美街 ○○-○○西側無照攤販占用道路,警察機關未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取締是否違法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7月10日北市政二字第09730886801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 1條規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
       本條例。」爰本府警察局就未經許可於道路設攤行為,為避免造成交通障礙,得依本
       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10款規定,除停止設攤行為外,並得處以罰鍰。至警察機關是否
       依據法律之授權,盡其依法取締之責任,僅屬有無盡其公務員服務法上之義務,而可
       能衍生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情形,並無因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問題。縱認「
       該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
       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
       ,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猶因
       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釋字第 469號解釋文
       參照)則僅生被害人得否請求國家賠償問題,亦與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
       關,合先敘明。
     三、另警察機關就本案是否依法行政而盡其公務員之義務,尚應審酌本案之具體事實判斷
       。本案係屬馬前市長指示推動之「臺北市夜市改造計畫」涵蓋範圍,該計畫就現況之
       道路管理及攤商之取締標準,有無就法令授權,作不同程度的特別規範(例如:華西
       街夜市、饒河街夜市等之特別規定),如主管機關警察局或市場處已於法令授權範圍
       內作特別規定(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規定授權公路或警察機關劃定行
       人徒步區、第82條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設攤,如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等等),始足做適
       法周延之判斷,建請 貴處洽詢警察局及市場處深入了解為妥。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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