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列管攤販集中場適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法律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12.16.北市法三字第09733239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主旨:有關本市列管攤販集中場適用「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7年12月 l日北市市街字第 09732209500號函。
     二、查依據「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 4條及「臺北市消
       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4條規定,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爰攤販集中場成員如非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似非法規範之強制投保對
       象,惟公共意外責任險強制投保對象除前揭辦法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外,依據「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以及中央法規「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
       領」,另有對於使用道路舉辦活動者課予投保義務,爰此,如攤販集中場成員利用道
       路營業,似得比照前揭規定投保,另如依照相關規約、契約或約定,攤販集中場成員
       或自治組織應投保強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亦應從其約定投保。
     三、又查,攤販集中場自治組織性質上為非法人團體而無民法上之權利能力,其得否作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實務上見解不一,然似得透過簽署授權書,授權攤販集中場自治
       會代表投保,或詢問保險業者是否有類似案件之處理可行方式,俾資適用。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市場處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