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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基金財產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5.09.12. 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2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2日
主旨:營業基金財產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之處理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營業基金
。
說明:茲以營業基金應本企業化經營,提升營業績效為原則,為接軌國際,增進行政效能,
營業基金依本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辦理財物管理時,如有營運上特殊需求考量者,得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規範自訂財產分類編號及使用年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並
副知審計機關。另為應彙編財產總目錄之需要,非公司組織營業基金財產分類編號應
與財物標準分類之編號一致。
正本:審計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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