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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可否對已得標2處學校午餐廚房供餐之得標廠商,限制其再參加其他學校招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23.北市法一字第09731267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23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各學校可否對已得標 2處學校午餐廚房供餐之得標廠商,限制其不得
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招標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5月14日北市教體字第09734192402號函。
二、查「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
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
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
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與提供招
標標的有關者。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
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政府採購法
第 6條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2條、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如非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倘逕予限制已得標
2處學校午餐廚房供餐之得標廠商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招標案,將有無正當理由為差
別待遇或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之虞。
三、綜上,貴局如非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似不得逕予限制已得標
2處學校午餐廚房供餐之得標廠商再參加本市其他學校招標案,惟 貴局得依專業判
斷訂定適當之投標商履約能力規定,並列入招標案相關評審項目。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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