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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證攤販位於他人土地上營業,妨礙該土地使用人通行,該使用人得否代位所有權人請 求排除有證攤販之設攤行為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7.05.15.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5月15日
    主旨:有關 貴局所詢「有證攤販位於他人土地上營業,妨礙該土地使用人通行,該使用人
       得否代位所有權人請求排除有證攤販之設攤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4月22日北市產業市第09730588200號函。
     二、依卷附資料所載,本案本府原核准陳○○君於士林區大東路13-9號左側公共用地設攤
       。後張○○君買下大東路左側第 585號袋地,而為本案袋地所有權人,系爭供袋地所
       有權人(即張君)通行用之土地,目前為國有財產局所有。由臺北市農會承租,臺北
       市農會並同意張君於該地有通行權。而陳○○君即擺攤於臺北市農會承租地之土地上
       ,妨害張○○君之營業及通行,張○○君擬本於袋地通行權人之地位,請求排除陳○
       ○君之設攤,以保全其營業及通行,是否有理。又依卷附本(97)年 5月 6日協商會
       議結論二略以:「如陳君攤位擺放位置非道路用地,而係台北市農會承租或張君所有
       土地上,市場處應依據攤販管理規則,將攤販證做適當調整,更改攤販標示內容或撤
       銷攤販證。」合先敘明。
     三、查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5條第 1項、第 3項及第 4項規定:「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送建設局審查,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始
       得營業,並得加入攤販協會為會員。申請設置攤販,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
       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人同意書。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如欲繼續營
       業,應於期滿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故設攤地點如涉及私人土地,應取得所有
       人同意書。另依據同規則第 4條第 1款及第 2款規定:「攤販之登記、發證、規劃及
       管理,由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負責,並指揮監督台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
       市場處)執行。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
       察局)負責,同規則第 6條第 2項規定:「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
       處繪製攤販平面圖,並由攤販簽章存證。」等規定意旨,即使為有證攤販,仍應於許
       可時間及地點範圍內營業,如超出許可之時間及地點,市場處及警察局等機關應依本
       規則第 4條第 2款、第16條規定取締,或依據第20條援引相關法規處罰。
     四、再查「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
       人干涉。」、「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
       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 765條
       及第 767條定有明文,在未得所有權人同意之前提下,縱有攤販許可證,仍應在許可
       擺攤之公有土地上擺設,自不得在他人所有之土地上擺攤,否則,恐有侵害他人所有
       權之虞,且亦違反前開本規則第 6條第 2項在市場處繪製攤位處所(即指定處所)擺
       攤之規定;至袋地通行權人依民法第 787條規定僅享有通行之權,除得所有權人授權
       同意外,自無代理所有權人排除他人侵害之餘地,此屬另事,與本案似無關聯。
     五、爰此,本案如陳君設攤地點涉及國有財產局出租於臺北市農會之非公用土地,依法應
       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主管機關得要求陳君之適當之核准處所設攤,如
       有本規則第18條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與以註銷。如陳君設攤地點超出
       原所核准地點(大東路13-9號左側)、時間或有其他妨礙交通、安寧秩序等違規情事
       ,本府警察局自應依據本規則第 4條第 2款負責取締。另攤販之設攤地點及時間,常
       因週遭都市發展環境變遷或產權變動而須有所調整,例如:本案袋地後為張君承購而
       致陳君設攤行為阻擋渠通行地而造成爭議之情形,故本規則第 9條規定:「攤販營業
       許可證每年定期查驗、審核、校正一次,必要時得臨時辦理之。」立法意旨即為督促
       主管機關適時檢討,俾維護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建議貴局調整陳君設攤地點或另覓
       適合地點供渠設攤。
     六、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副本:
    (本函釋所述「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業於110年7月12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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