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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陳○○先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7.19. 原民企字第10100401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9日
    主旨:有關貴轄陳○○先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 7月12日屏府民戶字第 10122177800號函。
     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
       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
       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
       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蕃地
       」,其「戶口調查簿」種族欄內有其屬生蕃」、「高砂」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原住
       民族之註記或登記方式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上揭條文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
       。
     三、又查本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
       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
       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
       記。」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認定為原住民,但因戶籍登記錯誤、
       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其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本法第12條規定申
       請更正登記或由戶政事務所逕依職權更正後通知當事人。至於「應登記為山地原住民
       而誤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亦屬事實上原因而造成之登記錯誤,自應類推適用前揭
       規定辦理。當事人若已死亡,惟因前開登記事項攸關其子女之原住民身分認定等權益
       事項,自得許渠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為申請更正登記或由戶政事務所逕依職權更正
       後通知當事人之子女。
     四、本案陳X女士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蕃地」,其「戶口調查簿」內有其屬「生蕃
       」之註記,得依本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陳□□先生為陳X女士非
       婚生子女,得依本法第 6條第1 項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民。惟陳X女士於臺灣光復後
       戶籍資料註記為「平地山胞」及陳□□先生於臺灣光復後戶籍資料內均無山地原住民
       身分之註記等情,如係因戶籍登記之錯誤、遺漏或其他事實上原因所致,均得依本法
       第12條規定辦理更正。陳○○先生得於陳□□先生戶籍登記更正為山地原住民後,以
       其屬「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為由,依本法第11條規定程序申請取得山地
       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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