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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詹○○女士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7.20. 原民企字第1010042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0日
主旨:有關貴轄詹○○女士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1年 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10256187號函轉貴府 101年 7月13日府民戶
字第1010172200號函辦理。原住民身分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
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
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
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依上揭條文規定,當事人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蕃
地」,其「戶口調查簿」種族欄內有其屬「生蕃」、「高砂」或其他足以認定其屬原
住民族之註記或登記方式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上揭條文規定認定為山地原住
民。又查日治時期「臺北州蘇澳郡蕃地」之戶籍登記實務,其「戶口調查簿」內無種
族欄,屬「生蕃」或「高砂」者,係以「本籍」登記;非屬「生蕃」或「高砂」者,
係以「寄留」登記(本會97年11月 3日原民企字第 09700479022號函計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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