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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情人林○○以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原住民區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8.21. 原民企字第10100393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21日
主旨:有關陳情人林○○以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原住民區域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 5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16881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
及平地原住民,其身份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
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
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
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前揭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設籍在日
治時期之「蕃地」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生」、「熟」
、「高砂」、「平埔」或原住民族別等屬於原住民之註記者;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
復前原籍設籍在日治時期之平地行政區域者,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
親屬為「生」、「熟」、「高砂」、「平埔」或原住民族別等屬於原住民之註記者,
且於光復後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者,
始符合本規定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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