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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轄呂○○先生及其父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1.08.22. 原民企字第10100459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22日
主旨:有關貴轄呂○○先生及其父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1年 8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2033號函轉貴局 101年 8月10日高市民
政戶字第 10131814800號函辦理。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 2款規
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
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
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依上揭條文規定,除依本法其他條文規定
已得認定當事人得否認定具原住民身分外,當事人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平地行政區
域內,其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生蕃」、「熟蕃」、「高砂」
、「平埔」或其他足以認定其屬於原住民之註記字樣或登記形式,並於臺灣省政府開
放申請登記「平地山胞」期間,曾向當時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平地山胞」身分者,得
認定具平地原住民身分。本案呂○○君於臺灣光復前設本籍於平地行政區域內,其戶
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屬於原住民,光復後戶籍資料註記有「平地山胞」字樣,除非經
該管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確認有相關積極事證足認當事人前開「平地山胞」字樣係
屬事實上登記錯誤,自非不得依職權認定當事人業於臺灣省政府開放申請登記「平地
山胞」期間,已向當時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平地山胞」身分在案,進而依本法第 2條
規定認定渠具平地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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