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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銅門部落 101年度第 4次部落會議出席人員(數)、發文單位及決議事項涉及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規定釋示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2.19. 原民綜字第10200063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19日
    主旨:有關貴鄉銅門部落 101年度第 4次部落會議出席人員(數)、發文單位及決議事項涉
       及本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規定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一、復貴所 102年 1月29日秀鄉文字第1020001827號函。
     二、查旨揭要點第 5點第 1項、第 2項規定:「部落會議遇有第二點規定之事項時召開;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部落會議由主席召集之;主席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由第三點
       得為發起人者,召集該次部落會議,並由出席人員相互推舉一人主持。」第13點第 2
       項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得視情況協助主席召開部落會議或造具出席人員名
       冊。」依上開規定,部落會議得由部落會議主席、傳統領袖、各家(氏)族代表、具
       原住民身分之居民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召集之。部落會議主席僅具有召集、
       主持部落會議之權責,不具部落代表人或代理人身分,合先指明。
     三、又查旨揭要點第 9點第 2項規定:「部落會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地區資源
       共同管理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行使同意權、參與權、共同管理權及利益分享權等權
       利或互選主席或罷免主席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一)主席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
       於戶籍內有成年原住民之家戶,以戶長或其指派之代表,造具出席人員名冊,連同會
       議時間、地點及討論事項張貼於部落公布欄或其他適當場所,並報鄉(鎮、市、區)
       公所備查。(二)決議應經前款出席人員名冊內人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依上開規定,各部落會議主席雖得自行擇採適當投票方式,惟亦應於決
       議程序中確實使正反意見俱呈以杜日後爭議,意即:採記名投票者,應紀錄同意、反
       對及棄權人員之姓名及人數;採不記名投票者,應紀錄同意、反對及棄權人員之人數
       。若以「無異議通過」、「全數鼓掌通過」、「全體起立通過」等程序行使法規所定
       原住民族同意權者,均因無法判定各出席者是否基於自由知情而表達其意志,尚難認
       為符合旨揭要點規定。
     四、再查旨揭要點第11點規定:「部落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決
       議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依上開規定,部落會議之召集,未於會議召開 7日前造
       具出席人員名冊,公告相關事項並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備查者,以及部落會
       議之決議方式,未經出席人員名冊內人員過半數出席,經出席人員依說明三所述程序
       過半數之同意者,當次會議作成之決議,不具「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效力。
     五、復查旨揭要點第10點第 3項:「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
       )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如有遺漏或錯誤者,得於下次會議確認
       時,由主席裁定更正。」依上開規定未明定會議紀錄發文單位,各部落自得擇採適當
       個人、團體,以代表該部落或以該部落名義發文。另為避免紀錄遺漏或錯誤,請公所
       依旨揭要點第 6點第 4項規定派員列席下次部落會議,以協助該部落確實檢教紀錄。
     六、末查部落會議決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同意權及政府或私人所提出
       之利益分享機制時,應以作成「同意」或「不同意」之決議為限,若另外作成或附帶
       作成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事項之決議者,請會議紀錄受文機關依其決議
       事項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有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或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程序規定辦
       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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