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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如屬部分使用土地,於奉行政院核定前,除先辦理預為 分割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續辦土地分割外,亦可直接辦理分割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09.22. 原民土字第10300494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2日
    主旨:有關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如屬部分使用土地,於奉行政院核定前,除先辦
       理預為分割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續辦土地分割外,亦可直接辦理分割,請查照並轉知所
       屬。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3年 6月 4日原民土字第1030030378號函續辦。(諒達)
     二、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有關部分使用土地,依行政院秘書長 103年 5月27日
       院臺建字第1030030133號函附內政部意見略以,行政院 100年 1月 4日院臺建字第10
       00090206號函附該部99年1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90249810號函意旨仍宜維持,惟可調
       整辦理方式(詳如本會前揭號函)。故有關部分使用土地,於報請行政院同意增劃編
       為原住民保留地前,如有面積不確定之情形,應先會同有關機關釐正,確定實際使用
       範圍面積,即除先辦理預為分割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續辦土地分割外,亦可直接辦理分
       割。
    正本: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
       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立臺灣大
       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副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
       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
       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
       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市茂林區公所、高雄市
       桃源區公所、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
       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
       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
       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
       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
       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
       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
       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苗
       栗縣政府地政處、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嘉義縣政府地政處、高雄
       市政府地政局、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臺東縣政府地政處、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宜蘭縣
       政府地政處、本會土地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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