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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主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落會議 104年 4月21日高寶部議字第 1040001號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 104年 4月 9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99年 1月21日原民企字第 099
00051251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合先敘明。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 3點第 1項
規定之發起人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 9點第 2項規定程序通知、進行會
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 5點第 2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要
點第 7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 9點第1 項規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
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事項時,應依本要點第 9點第 2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10點第 3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一個月內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書管理系統
,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
事項時,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得逕向有關單位請
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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