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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8條第 2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 項所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 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 之人員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7.01. 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1日
    核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同項所
    稱之「首長」,係指該一級機關之首長及該一級單位之主管。
    為維護現職人員權益,現任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首長或主管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俟其出缺
    後再行進用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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