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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網友代購美國商品之疑問一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2.09.23. 院臺消保字第1020058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23日
主旨:台端所詢委託網友代購美國商品之疑問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2年 9月16日法律決字第 10200184170號移文單轉台端同年 8月30日致該
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影本辦理。
二、按「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消費
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2條第 2款、第 3款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所詢委託網友代購美國商品所涉問題一事,查台端於BBSPTT網站發信詢求在美國之網
友幫忙代購商品,如該網友並非以提供代購服務為營業,即非消保法所稱之「企業經
營者」,相關交易尚無消保法所稱「消費關係」,所涉行為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
至台端與該網友間關於代購美國商品之通信表示是否已生一定之債權債務法律關係,
似涉民法之代理權授予及委任契約關係等法律事實之個案認定,如有相關爭議,可循
司法途徑處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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