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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公司發布之新聞稿是否適用消保法第22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3.04.18. 院臺消保字第103001937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18日
    主旨:台端所詢保險公司發布之新聞稿是否適用消保法第22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3年 3月30日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信函。
     二、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本法第22條及第23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
       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
       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
       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條、第24條所規定,合先敘明。
     三、所詢保險公司發布之新聞稿是否適用消保法第22規定一節,查消保法就「廣告」之定
       義,尚無明文規範,僅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就廣告之形式有所規定。惟消費者如依
       據廣告而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所負
       之義務,應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至所詢保險公司發布之新聞稿是否為「廣告」,仍
       應就其行為目的及發布內容等相關具體事實判斷之。另外,保險公司發布該新聞稿所
       應負之相關責任,依消保法第 6條規定,應由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
       其有關管理規範或就所涉民、刑事法律規定為認定。
     四、末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
       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
       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
       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故本案如涉及
       消費爭議,消費者除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及向金
       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外,亦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
       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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