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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網路集資抽獎所涉消費關係之認定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3.09.29. 院臺消保字第1030056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9日
    主旨:有關網路集資抽獎所涉消費關係之認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9月22日經商字第 10302424750號函。
     二、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關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
       消保法)第2 條第 1款、第 2款及第 3款所規定。又「所謂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
       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故民眾購買彩券,依前開規定,應屬於消費事件。……購買
       彩券雖屬投資性、射倖性行為,但透過法律特別許可,承認此種交易類型,使機會得
       成為交易之標的,此亦應屬於消費生活之一種。購買彩券之行為可能發生消費糾紛,
       且彩券還有周邊附屬行為,形成整個彩券交易行為,如將來消費者所購之彩券中獎後
       是否能兌現、發行機構(銀行)應負之履行義務等問題,乃交易對象仍有受保護之必
       要。故應認民眾購買彩券行為屬於消費事件,其所生法律關係有消保法之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2年10月23日消保法字0920001377號函參照),合先說明。
     三、所詢網路集資抽獎所涉消費關係之認定一節,查案述業者於網路出售「購買特定商品
       兌換券之抽獎資格」,其型態與購買彩券近似,亦以機會為交易之標的,屬具射倖性
       之行為,如該交易行為之標的未違反相關法律(例如:刑法)強制及禁止規定,參諸
       前揭說明,應認有消保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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