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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6條第 3項所稱「其他財產」之規定,
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令
發文字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106.01.06. 臺黨產法字第106000003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月6日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基於政黨
政治並為保障政黨公平競爭,避免侵害政黨之本質及其憲法地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
之「其他財產」,不包括本條例公布日後所合法取得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
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確保基於政黨本質所取得之合法財務來源收入,得維繫政黨一般
性正常運作,以達本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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