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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31條第 2項準用同條第 1項規定,如公
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應由本會會
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票,即生股權移
轉之效力
發文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106.02.03. 臺黨產法字第106000033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3日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係指
有價證券、船舶或航空器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命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
有,而須辦理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如
公司股票係屬表彰股權之有價證券,因股權移轉須辦理公司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依上開規
定,應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並得免提出權利證明書即股
票,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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