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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市私共有土地遭共有人占用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6.02.23.府財產字第10630076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2月23日
    主旨:有關未達成分管協議之市私共有土地遭共有人占用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106年 1月13日奉核簽呈辦理。
     二、按法務部 104年 8月26日法律字第 10403509960號書函意見,有關共有人占用未經協
       議分管之國私共有土地,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時,始有請求損害
       賠償或不當得利可言。惟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仍應以法院之見解為準。爰市私共有
       土地,未經共有人達成分管協議前,倘經洽詢稅捐稽徵機關釐清確認,未因而衍生管
       理機關地價稅等負擔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未逾其應有部分者,不列管占用及追收使用補償金。
      (二)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用益逾其應有部分者,向共有人就超過其應有部分之範圍
         ,請求損害賠償或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三、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
       統流水號1060300K0001,提請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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