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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建(不可卸除)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相關「電子商品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 9條第 1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05.26. 經標五字第106500121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26日
內建(不可卸除)顯示器之應施檢驗商品,符合下列「電子商品檢驗標識」條件者,得依「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一、產品手冊須有開機後如何顯示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之操作說明。
二、使用者不需使用其他配件即可進入電子商品檢驗標識畫面。
三、必須確保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不能被第三者任意移除或更改,檢附切結書保證之。
四、自本局公告實施 CNS 15663第 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後,產品的六項化學物質(鉛
、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含有情況應符合 CNS 15663限用化學物質
含有情況百分比含量基準值,並於電子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側標示RoHS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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