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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核釋「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06.06.23. 原民經字第106002008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3日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如下:原住民在原
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從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非
營利行為,不受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公告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