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5.29. 台內團字第10301452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9日
    倘其於參加農保前即發生戶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無論戶籍於加保前或後遷回):…
    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其會員資格條件均應受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
    查及認定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範,若其不具農會會員資格,即不符合以農會會員之身分參加農
    保。換言之,於參加農保前已因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而不具農會會員資格者,即不符合農
    保資格。
    倘其於參加農保後始發生戶籍遷出又遷回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農會會員被保險人如有戶
    籍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情形,其保險效力應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停止,惟其
    遷出後如又遷回,且經投保農會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
    認定辦法﹑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
    審查仍符合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資格條件者,則其保險效力自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
    之日重新開始,倘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則其保險效力仍自當次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之日起
    停止。尤其針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有戶籍遷出又遷回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情
    形,遷回時請確實依「當次戶籍遷入時」之法令審查其是否符合農保加保資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