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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1條之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06.03. 農輔字第10302174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3日
本辦法92年 6月12日修正施行前已加保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農地繼承、過戶、移
轉、重新取得等資格條件異動致應喪失農保資格,但同時仍有其他資格條件提出後(例如原
加保農地已移轉,能提出同時持有另一筆農地從事農作)得接續其農保資格者,投保農會審
查時始適用本辦法第11條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加保後倘有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或農地
喪失等不符加保資格之情形時,依本辦法第 8條規定已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農會應依相
關規定申報退保,農保資格喪失後又重新取得加保資格條件者,農會審查時即應依其重新申
請加保當時之規定審查,自無本辦法第11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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