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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2項、第 3項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6.05. 台內團字第10301540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5日
按農保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農民申請參加農保,若已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
,自應依第 5條第 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為被保險人,僅非具農會會員身分之農民,
始可依第 5條第 2項規定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加保為被保險人。縱本條例於 102年 1月30日修
法後,農會會員已由強制參加農保改為自願加保,然本條例已明確規範農民具農會會員身分
者(包含新申請參加農保者,及原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後再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者),
均應依第 5條第 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身分申請或重新申請加保,自無法依第 5條第 2項規定
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加保。
…因二類(農會會員、非農會會員)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條件及法令依據各不相同,又農保
係採申請制,倘其欲變更資格別(農會會員改非農會會員或非農會會員改農會會員)加保,
仍應重新申請加保。
另查本條例第 5條第 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 102年 1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
本保險而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參加本保險;其因資格變更
致喪失本保險加保資格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加保。」是以,由於本條例於 102年
1月30日修法後,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能參加農保,若農民於本次修法前已參
加農保,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如其欲變更加保資格別,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
重新申請加保,然因其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依修正後之本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自不符合加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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