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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會因辦理會籍清查,始查明該會會員於農保試辦期間加保且加保前曾有戶籍遷出又遷回農 會組織區域情事,其農保資格認定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7.18. 台內團字第10302014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18日
    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78年 7月 1日始正式施行,在正式施行前,係依
    臺灣省政府訂頒之「臺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及「臺灣省第二期試辦農民健康保
    險暫行要點」規定試辦農保。本案經查該會員係於74年10月25日依據「臺灣省農民健康保險
    暫行試辦要點」第7 點「農會被選定辦理本保險後,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全體會員
    均應參加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農會為投保單位」規定,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
    是以,農保試辦期間,農會會員如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即可成為農保被保險人。惟倘農會
    會員加保前曾有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之情事,是否審認其仍具農會會員資格部分,鑑於農
    會會員資格認定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案經本部…函詢該會,該會已於 103
    年 6月27日…函復略以︰「查農會法第28條規定『農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策劃業務,監事會監察業
    務及財務。』是以,農保試辦期間,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程序成為被保險人之農會會員,
    應可視該程序為會員資格審查之程序。亦即,於農保試辦期間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之農保被
    保險人,縱當事人於加保前曾有戶籍遷離農會組織區域之法定出會情事,惟因事後經會員代
    表大會重新審查之程序,除農會舉證當事人確未提出入會之申請外,應可審認其具有農會會
    員身分。」
    …故本案所涉農會會員資格認定部分,請各基層農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 103年 6月
    27日函復意見,據以辦理該等農會會員資格審認事宜。倘依該會 103年 6月27日函示審認其
    符合農會會員資格者,自亦符合農保資格。又因其自始符合加保資格,故持其農地加保之眷
    屬,農保資格亦無疑義,自不會因持該等農會會員所提供之農地加保而須辦理資格重審。
    另針對農會會員於本條例78年 7月 1日正式施行後始參加農保,如經基層農會辦理資格清查
    後,始查明其於63年 6月12日(農會法全文修正公布日)以後曾有戶籍遷出又遷回情事,有
    關其農保資格之認定,亦請依本部103 年 5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3014523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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