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農民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是否須辦理現地勘查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10.09. 農輔字第10302343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0月9日
    農保為職域性保險,農民參加農保自須符合「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要件。依據「從事農業工
    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6條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除持
    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過去 1年內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相關證明﹑過
    去 1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相關證明﹑林
    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及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有農業經營使用之文件外,皆應辦理現地勘查
    ,以確認其持有或承租之農地確有農業經營之事實,合先敘明。
    查造林租約存續期間,原則上僅能顯示租地使用符合租約規定,故農民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
    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時,除有上開辦法第 6條所定林業用地之森林登記證,得免辦理現地勘
    查外,仍應由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審酌個案之契約內容﹑訂約時間及實際林業經營現況
    等,出具該筆林地確有林業經營事實之證明文件,始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
    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6條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之規定。
    民眾持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申請參加農保時,倘農會有個案資格認定及現地勘查之相關
    疑義,得請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協助現地勘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