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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國法院處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時之文件形式等問題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06.07.14. 廳少家二字第10600177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14日
主旨:有關我國法院處理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時之文件形式等問題,說明如下,提供參考,如
於具體個案,基於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規定,本院將尊重法院的見解及處理。
說明:
一、復台端 106年 6月30日提請行政釋義申請書。
二、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處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為符合程序上要件應准予備查時,參照本
院74年12月 6日(74)院台廳一字第6729號函說明二(一)意旨,即法院應裁定:「
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此項裁定不必作成裁定書,可記載拋棄繼承書狀之空白處
;再由書記官憑以通知拋棄繼承之當事人(如附件 1所示函文附件參考格式(一)、
(二))的方式處理。
三、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本院除大法官依法定程序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外,並無解釋
具體法律問題之權限。又聲明拋棄繼承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法定
程序要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於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所爭執,應另外循訴訟程序
訴請法院為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 649
號裁定參照,如附件 2、 3),一併說明提供參考。
四、上開函文及裁判資料,台端可至本院網站「資料查詢/法學資料檢索/判解函釋」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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