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君先生請求勿將其逾期未繳回溢領地價補償費之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案
主旨:關於 貴處函詢吳○○先生請求勿將其逾期未繳回溢領地價補償費之案件移送行政執 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8年 5月 6日北市地四字第 09802297410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 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 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 通知限期履行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 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所詢吳○○君逾期未繳回地價補償費究應逕付行政執行或採行政訴訟方式為之,應視 該通知繳回溢領地價補償費之性質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所稱依法令或本於 法令之行政處分而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抑或屬行政訴訟法第 8條第 1項所稱 因公法上原因所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定。目前尚有不同見解如下: (一)行政處分說:行政機關得逕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向人民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 ,若行政處分相對人仍不履行,尚得移送行政執行,此時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若有不服,須循行政爭訟機制,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如法務部94 年10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37757號函略以:「按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屬違法之 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職權撤銷,如該處分經撤銷而有 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應依個別作用法規或行政程序法第 127條第 1項規定作成 行政處分,命受益人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政執行 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及高等 行政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第 8號之研討結果略以:「法律問題:勞工保險 局以被告不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乃通知被告因其農保資格已被取消 ,故應返還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限期命被告於文到15日內返還。嗣因被 告逾期未返還,勞工保險局乃向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被告返還已領取之農民福利津 貼。則……(二)本件有無起訴之必要?……乙說:(否定說):本件係因授益 行政處分被撤銷,請求返還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而行政處分之撤銷,其撤 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原告於撤銷之處分中同時定有被告返還原所溢領津貼之 履行期間,原告即可執行該處分書,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請 求行政執行,自無再起訴請求之必要。……大會研討結果:……(二)採乙說」 。 (二)一般給付訴訟說: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法律並無 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逕以行政處分及行政執行方式主張其請 求,而應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方式向人民請求。如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 7 72號判決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 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 憑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 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有請求返還之法 律依據,然該條並未規定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返還金額,上訴人顯無從 據以單方面下命被上訴人返還,此外別無得由上訴人單方下命被上訴人返還之法 令根據,參照前述說明,不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 1項所定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自不得逕行移送強制執行。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返還一定之溢領金額,亦非依法令之直接規定,不合行政執行法第11 條第 1項所稱依法令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上訴人亦不得經以書面 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而逕行移送執行」。 四、綜上所述,就類此通知繳回溢領地價補償費之法律性質似尚有爭議。而本案雖經吳○ ○君於98年 4月10日函請勿將逾期未繳回溢領地價補償費之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惟審 酌本案已於98年 2月23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且經該處受理在案, 故吳君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向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 執行處聲明異議,尚非向 貴處表示不服。基於本府權益之維護及考量所涉公法上請 求權消滅時效問題,請 貴處密切注意本案執行情形。 五、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