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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送「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 」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6.07.31. 台內戶字第10612026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7月31日
    主旨:檢送「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
       業須知」各 1份。
    說明:
     一、為維護原住民族姓名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本部前於 103年 5月12日以臺內戶字第
       1030160027號函、 105年04月22日臺內戶字第 10512016092號函請貴府轉知所轄戶政
       事務所加強宣導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相關事宜在案,請持續加強宣導。
     二、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之作業方式,本
       部多次重申相關規定在案。茲據立法委員反映戶政事務所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
       名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程序不熟稔,爰彙整旨揭作業須知,重
       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或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以 1次為限,應提醒當事人注意次
         數限制。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之情事
         。倘當事人僅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無須查證其刑事紀錄。
      (二)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
          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
         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
      (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分設「姓名」欄位與「羅馬拼音」欄位,各自獨立,姓名欄
         可輸入50個中文字(含全型符號,但不可輸入空白字元),羅馬拼音欄位可輸入
         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又國民身分證因涉及版面配置之字數及字型大小,
         姓名欄僅可列印15個中文字,羅馬拼音欄位僅可列印20個全型字,超出字元限制
         時,必須採行人工書寫方式為之。
      (四)依本部99年 3月18日臺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回復傳統姓名者第 1次得免費
         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並得依本部86年 9月 8日臺內戶字第 8
         605098號函規定提供免費戶籍謄本,俾利民眾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
      (五)請依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中「其他」項下「下載專區」–「原住民回復傳統姓
         名換發證件彙整表」,協助輔導民眾申請換發相關證照。
      (六)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可於本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文件與法規」
         -「文件管理」-「全國共用文件」-「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下載參閱。
      (七)有關登打前揭書寫系統之特殊符號,應切換為「中文(繁體)– UniCode」輸入
         法,並鍵入相關內碼。
     三、為提升基層戶政人員之服務品質,有關回復傳統姓名登記業務,請持續加強所屬戶政
       事務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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