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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本府積欠中央健保局健保費補助款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6.26.北市法一字第09834957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6日
    主旨:有關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本府積欠中央健保局健保費補助款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98年 6月24日府授秘視動字第 09813314200號函轉監察院
       監察調查處98年 6月19日(98)處臺調參字第0980804468號函辦理。
     二、按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
       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5年
       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 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其立法意旨在於督促
       執行機關迅速執行,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依此規定,行政上強制
       執行,必須在上述起算日起 5年內開始強制執行,否則不得強制執行;如在 5年內已
       開始強制執行,而在10年內未執行完畢者,亦不得強制執行。
     三、承上,所謂「處分、裁定確定之日」,係指該處分或裁定不得再經由一般救濟途徑加
       以撤銷,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至「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
       期間屆滿之日」,似指處分尚未確定之情形,只要符合「逾期不履行」之情形,即可
       作為執行之依據,而不論該行政處分或裁定是否已確定。
     四、另所謂「執行終結」,依據文義似應指行政執行目的之達成。
     五、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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