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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部分 ,不含「擬廢止巷道」坐落土地釋疑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6.06.29.府都築字第10633916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6月29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 4條第 2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
       意部分,不含「擬廢止巷道」坐落土地,釋疑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係由「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
      修正發布,按「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 5條第 1、 2項,說明如下:
     (一)本府79年 8月 7日府法三字第79045012號令公告,第 5條第 1項規定:「現有巷道
        廢止或改道請應檢附左列書件…」,同項第 5款規定:「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同意
        書:包括同一街廓內『擬廢止巷道』及『臨接該巷道兩側』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
        地上權人同意書。」;又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 5款之同意書,於有左列情形
        時,『該部分』得免檢附。」,同項第 3款規定:「臨接現有巷道兩側已建築完成
        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路出入者。…」。
     (二)查上開申請辦法業經本府 101年 7月23日府法三字第 10132088200號令公告修正「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經檢視前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
        4 條之修正說明(略以):「第 4條第 2項由現行條文第 5條第 2項規定移列…」
        ,並無修正實質內容。
    二、按上開條文立法原意係為維護擬廢止現有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權益,且其權益
      不能因他人決定而受損,並避免廢止現有巷道後衍生相關通風、採光及鄰棟間距影響相
      關權利關係人等問題,故「擬廢止現有巷道」部分應經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同意。
    三、綜上,依本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申請第 4條第 2項規定「臨接該巷道兩側已
      建築完成或已領建築執造之基地,其通行得以其他道路出入者」得免經土地所有權人及
      地上權人同意並未含「擬廢止現有巷道」部分。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除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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