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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山坡地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6.09.25.府授都新字第106316264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25日
主旨:有關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山坡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府 100年11月10日修正公布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其意旨係考量保
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亦不符合都市更新
精神,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先予敘明。
二、查本市山坡地範圍係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檢討修正,前開
要點第 2點規定「山坡地範圍劃定係依照水土保持法第 3條第 3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 3條 ...劃定範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劃定之山坡地皆
為主管機關基於地形條件、公共安全及環境開發權衡下考量予以劃定之附條件開發地區
,且前開二法令第 3條規定山坡地劃定地形條件標準一致皆為「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復查本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5條是考量保護區、農業區、山坡地等係屬不適宜辦理都市更新之環境敏感地區
,而不受理申請劃定為更新單元,故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 3項所指之山坡地
,應依「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劃定範圍執行,不受理更新單元
之申請。
正本: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
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中
華民國土地估價學會、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臺灣建築學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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