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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6.09.18. 法律字第10603513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9月18日
主旨:有關遺囑指定之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該繼承人應繼分之歸屬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6年 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60055687號函。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
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第 1款規定規定:「配
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及第1176條第 1項規定:「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由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
之配偶平均分受之;若無被繼承人之配偶者,其應繼分即應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74年 6月 3日修正理由第 1點參照)。由是可知,民法第1176條第1 項所稱「
同為繼承之人」,係指民法第1138條所定同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及配偶繼承人而言(本
部 104年 8月31日法律字第10403510780 號函參照)。本件遺囑指定之繼承人均為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故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參考民法第1176條第 1項規定,其拋棄部
分應歸屬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準此,貴部認為其應繼分依法定應繼分之比例歸屬於
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而非限於遺囑所指定之繼承人繼承,本部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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