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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與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之路權優先順序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6.10.25. 交路字第10600247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主旨:關於大眾捷運系統與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之路權優先順序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經洽相關單位意見,咸認由輕軌列車駕駛員優先避讓緊急任務車輛應為可行,惟
輕軌列車在路口前方遇到緊急任務車輛能否立即避讓,亦需考量列車量體大,司機員
聽聞或看見緊急車輛警號而煞停所需時間與距離,爰緊急任務車輛仍宜留意輕軌列車
動態,適時相互禮讓,避免發生事故。
二、請貴府轉知轄內大眾捷運系統及緊急任務車輛相關單位知悉,並加強相關駕駛人員之
訓練,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三、相關公文:新北市政府 106年 8月 4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61487722號函及高雄市政府
捷運工程局106年7月21日高市捷綜字第10631134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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